
公告日期:2019-05-20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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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11G20170019-00001号
致: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刘媛律师、宫香基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19年4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19年4月26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9-011)及2019年4月29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更正后的《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19-013)(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19年5月17日13时30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烟台卓能锂电池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封路72号)举行。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时间、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19年5月14日。
经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证明文件进行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360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完全一致。
经审核,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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