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0
公告编号:2019-016
证券代码:834314 证券简称:卓能材料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1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1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李瑶,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永杰,广东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张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桂华、杨超,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起,公司(被上诉人)向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供应磷酸亚铁锂并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另外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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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愿与原审被告一起共同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两原审被告至今未能依约向公司支付货款。2018年经对账,原审被告确认欠公司53,235,625元的货款未予支付。基于以上原因,我司于2018年4月4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两原审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53,235,625元;
(2)请求判令两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802,961元;
(3)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等由两原审被告共同承担。
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2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发布的《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8-042)。
公司于2019年1月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鲁06民初173号),判决公司胜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烟台卓能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荆州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五)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19)鲁民终479号),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裁定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民终479号),判决结果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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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347元,减半收取11673.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针对本次裁定结果,公司将采取合理方式追回欠款。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案件的裁定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公司的合法权利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障,对公司生产经营工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降低公司因应收账款逾期无法收回而计提相应坏账准备金的风险,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会产生有利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9)鲁民终479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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