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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39:33 股吧网页版
安碧捷:股东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4324 证券简称:安碧捷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有效行使权利,保障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治理规则(下称“治理规则”)和《重庆安碧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召集,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会的正
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的各项筹备和组织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落实。

第五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与授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结束营业、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任何公司被收购的交易;

(十二) 公司购并、重组或出售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资产;

(十三) 公司购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资产,或进入非主营业务领域及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 批准公司年度业务计划、年度预算;

(十五) 在任何日历年度,在公司批准的年度业务计划(及年度计划修正案)和正常经营范围外,新增债务(包括借债、承担任何财务义务,或发行、承担、担保或设立任何债务)总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

(十六) 在年度业务计划和年度预算之外,公司进行资金支出超过 300 万
元人民币的收购、兼并、重组或投资任何合资公司或子公司;

(十七) 公司出售、租赁、抵押、转移或转让公司资产超过 300 万元人民
币;

(十八) 在任何会计年度,在公司通过的年度业务计划(及年度计划修正案)之外的固定资产支出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十九) 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二十)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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