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证券代码:834328 证券简称:鸽德新材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修订公司<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股东、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承诺相关方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
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设计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承诺相关方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
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要求。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四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期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设计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五条 承诺相关方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
现性并公开披露,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相关方应明确披露
需要取得 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相关方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
司权益,承诺相关方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便捷投票方式,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 收购人收购公司成为新的实际控制人时,如原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 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
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相关方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除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当才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代替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十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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