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7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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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5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公告了《海南蓝岛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2025年5月23日15时,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69号宝华海景大酒店三楼怡海厅召开。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到表,出席或由代理人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4人,均为截至2025年5月1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161,516,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39%。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公告》的议案依法进行了表决,并当场清点投票结果,公司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1,516,53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1,516,53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1,516,538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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