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8-05-2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广州恒大淘宝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2018年4月27日,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4月
2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说明。
2018年5月17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前述公告的时间、地点,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并完成了公告所列明的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 人,所持(代表)股份数为
37,500万股,占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经本所律师核查验证,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均持有有效证明文件。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公司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关于公司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关于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以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5. 《关于公司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 《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 《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8. 《关于公司2017年度主要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9. 《关于追认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偶发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10. 《关于预计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11. 《关于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2.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监事会提出的上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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