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07
公告编号:2020-020
证券代码:834353 证券简称:大汉股份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主体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关于给予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收到日期:2020 年 4 月 3 日
生效日期:2020 年 4 月 1 日
作出主体:全国股转公司
措施类别:纪律处分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汉股份), 住所地:济南市
章丘区明水经济开发区赭山工业园。
康与宙,男,1976 年 5 月出生,时任大汉股份董事长;
张茹,女,1977 年 5 月出生,时任大汉股份董事会秘书;
李积芳,女,1983 年 10 月出生,时任大汉股份财务负责人。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编号:2020-020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2018 年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期间,公司为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济南中康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出资金共计 16831 万元,为其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中康(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拆出资金共计 3831 万元。上述资金 往来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日占用最高额为 801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末经审
计归母公司净资产的 24.54%,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补充披露了《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认为关联方提供流动资金 支持的公告》,且未在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2017 年 12 月 22 日发布,股转系统公告【2017】
664 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长康与宙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
则》第 1.4 条、第 1.5 条的规定。
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张茹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负有责 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
公司财务负责人李积芳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5 条的规定。(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 6.2、6.3 条
给予公司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录诚信档案。
给予康与宙、张茹、李积芳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录诚信档案。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也未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本次处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工作的开展
公告编号:2020-020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已收到纪律处分的决定,公司及全体董监高已知悉上 述纪律处分决定,对纪律处分无异议。
公司及相关人员将按照《非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等规定,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信息披露 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制定《大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 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防范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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