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1
公告编号:2020-008
证券代码:834354 证券简称:繁兴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5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4 月 28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陈建生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陈建生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宁昱颉、詹映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刘信羽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信羽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谓辰、白光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姓名或名称:华小玲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华小玲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谓辰、白光林、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公告编号:2020-008
(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刘信羽
(四)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陈建生因与被申请人刘信羽、华小玲、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入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 03民终 20127 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
(五)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支持陈建生的诉讼请求。
上述人依据:本案刘信羽出具的愿意回购股权的函件、陈建生出具的同意回购条件意愿的函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及实践中要约、承诺的生效要件,双方的股权回购合同成立。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6 月 24 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19 日作出的
(2019)粤民申 4265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陈建生的再审申请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次判决发生在股东之间,不涉及公司业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判决发生在股东之间,不涉及公司业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20-008
本次判决发生在股东之间,不涉及公司业务,不形成预计负债,对公司的财务无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9)粤民申 4265 号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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