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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07-1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繁兴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8-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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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6月2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中发布了《深圳市繁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通知。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司公告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刘信羽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共4人,代表股份

39,362,6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8.7253%。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表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2、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分别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审议《2017年度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的议案》

4、审议《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审议《提名刘信羽、贾秉炜、王俊、李超、王大琦任繁兴科技第二届董

事会董事的议案》

重要通知:自2012年4月17日起,中伦律师事务所已依法改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

ImportantNotice:SinceApril17,2012,ZhongLunhasreorganizedintoaLLPundertheImplementationRulesforLawFirmsofthe

JusticeMinistryofChina.

7、审议《关于〈董事会关于2017年度财务报告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

大不确定性”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8、审议《关于<董事会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总额三分之一的专项

说明>的议案》

9、审议《关于追认与西安爱友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说明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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