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8
证券代码:834367 证券简称:美康基因 主办券商:山西证券
北京美康基因科学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美康基因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美康基因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北京美康基因科学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以下简称“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
前款所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者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交易
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
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人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人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一)发生符合如下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
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应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协议的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适用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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