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369 证券简称:锐志天宏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
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锐志天宏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
种适用本制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 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将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
经营、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介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管理部门或推荐主办券商。
第四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大会或者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九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等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再行披露。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内幕消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信息披露规则》、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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