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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15:36:17 股吧网页版
锐志天宏: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369 证券简称:锐志天宏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 规则》(以下简称“发行规则”)、《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公司融资》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以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非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依法作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决议,任
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相关业务
规则要求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公司应当配合主办券商的核查与查询。
第八条 如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九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
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以股票发行方式募集资金的,该专户同时作为认购账户。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该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该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专户中。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报备。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
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
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凡涉及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审核后,由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批准后予以付款,超过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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