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369 证券简称:锐志天宏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 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
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
责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名股东代表监事;设职工代表监
事二名。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
第五条 监事会指定一名监事,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股
转系统、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
监事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被指定监事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两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的监事应
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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