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4369 证券简称:锐志天宏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锐志天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 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六)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董
事会秘书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三)负责挂牌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五)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六)负责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七)《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
第八条 凡需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整理
后报请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审核,以确定是否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向董事会提交涉及下述内容的议案:
(一)公司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议案;
(二)其他应由董事会秘书提交的其他议案。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的,董事会秘书负责在会议结束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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