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6-27 18:25:41 股吧网页版
威旗科技:公司章程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7


证券代码:834370 证券简称:威旗科技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广东威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9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5 年 6 月 25 日
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广东威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威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根据《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400751056742P。

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由珠海市威旗防腐科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
在广东省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公司于 2015 年 11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东威旗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Guangdong Winner New Materials Technology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大门路 16 号。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0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500 万元。
第六条 公司为长期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以科技创新促进发展,持之以恒,追求卓越;持续经营高性能防腐、防污、防火功能涂料,为人类和环境和谐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耐火材料生产;耐火材料销售;表面功能材料销售;防腐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船舶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公示平台予以公示。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