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5-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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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http://www.neeq.com.cn/)刊登《南京晶淼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等内容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5 月 20 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8902.5093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4.01%。
2.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报告及摘要》;
4. 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6. 审议通过《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林文聪为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9. 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加盖本所公章并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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