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证券代码:834375 证券简称:富友昌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3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赞成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
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
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
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按照公司在定向
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依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披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
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认购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的规定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
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二)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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