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0
公告编号:2020-002
证券代码:834375 证券简称:富友昌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26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冯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王芬、广东王芬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泓发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麦日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麦日东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姓名或名称:刘惠淦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公告编号:2020-002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告与被告东莞市泓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至 2018 年 4 月
签订购销合同,货价共计 8,386,727.94 元,截至 2019 年 2 月被告共计支付货
款 125 万元,尚欠原告货款共计 7,136,727.94 元。
原告已经按合同要求如期交付货物,被告在收到相应的货物后,并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为了维护自身正当合法的利益,特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发生等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4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网站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9-023)。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 7,136,727.94 元及逾期利息390,275.99 元,总计人民币 7527003.95 元(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暂记至 2019 年 3 月 20 日,判令支付至实际全部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本案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0 月 14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网站 (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19-023)。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20 年 3 月 19 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12 月 10 日作出
的(2019)粤 0305 民初 75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泓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 7,136,727.94 元及利息(第一部份利
息以 4,176,652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准,自 2018 年 10 月 28 日起计至
实际清偿之日止,第二部份利息以 2,960,075.94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6%的标
准,自 2018 年 6 月 20 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公告编号:2020-002
二、被告麦日东对被告东莞市泓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刘惠淦对被告东莞市泓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债务在 6,000,000 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富友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64,489.02 元,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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