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7
证券代码:834376 证券简称:冠新软件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冠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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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
于制定及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
无需回避表决。
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冠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冠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提
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确保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冠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或列席股
东会的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股东会、股东、董事、监事、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出售和购买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租赁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委托经营或受托经营)、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单项或一年内累计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的事项:
(1)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的事项; (2)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3)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人民币;
(十)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由董事会提交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八条所述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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