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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5 19:52:41 股吧网页版
德博科技: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4377 证券简称:德博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1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或“公司”)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或出资
额、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董事会、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权)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份低于 50%, 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过半数成员组成的公司;

(四)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权)份低于 50%, 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母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承担《公司法》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拥有法人财产权,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

第五条 公司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对子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事项进行管理。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六条 母公司通过参与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力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子公司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母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母公司董事长确定。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控股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职工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并履行相应的权利,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出席控股子公司相关会议,参与公司决策;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萍乡德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1 个月内,向公司经理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在此基础上按公司考核制度进行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考核不符合公司要求者,公司将提请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按其章程规定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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