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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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司”)委托,就贵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贵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对贵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贵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于2025年6月29日下午13:3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东辰大厦20楼贵宾会议室如期准时召开,本次股东会是由贵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
经核查,2025 年 4 月 30 日,贵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刊登了《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期限、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办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844.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225
万股的 68.97%。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贵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下列议案,其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4.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24 年年度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4.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4.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4.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202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4.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4.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4.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 0 股;
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资本总额》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844.9 万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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