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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6 17:49:50 股吧网页版
锐英科技: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6


证券代码:834378 证券简称:锐英科技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上海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半数以上” 全文“过半数”

全文“辞职” 全文“辞任”

全文“在报纸上公告” 全文“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

条款顺序 由于有新增和删减条款,拟修订的章程
条款顺序及条款内引用序号相应有变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拟购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符合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 第二十四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
司职工; 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一) 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

(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 (二)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回要约; 定的其他方式。

(三)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股份总数的 25%;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签署转让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比例的限制。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个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6 个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个月时间限制。前款所称董事、监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的,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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