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2-2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ZHEJIANGT&CLAWFIRM)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邮编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1
目录
释义 ......3
第一部分引言 ......4
第二部分正文 ......6
一、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主体合法合规性的意见......6
二、 本次发行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8
三、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合法合规性......9
四、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9
五、 关于发行对象是否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存在股权代持及是否
为持股平台的意见 ...... 11
六、 关于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性...... 11
七、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性......12
八、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相关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性意见......14
九、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新增股票限售安排合法合规性的意见......14
十、 关于本次定向发行的结论性意见......15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公司/扬戈科技 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定向发行/本次发行 公司本次定向发行事宜
《定向发行说明书》 《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股份认购协议》 扬戈科技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章程》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公司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定向发行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业务指南》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财通证券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会计师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元、万元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定向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187 号
致: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扬戈科技的委托,作为其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定向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扬戈科技本次定向发行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同意扬戈科技在其为本次定向发行所制作的《扬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援引本法律意见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是扬戈科技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扬戈科技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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