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证券代码:834406 证券简称:迪威普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南京迪威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6 日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迪威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迪威普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及其成员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 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迪威普光电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财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进行监督、检查的公司常设监察机构。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1/3。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
保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
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或其他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
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九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1/3的,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发生前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监事补选。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第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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