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7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34410 证券简称:苏州电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根据《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相关规则的要求,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和股东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该利润分配方案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理由是恰当充分的,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的发表审计意见。
公司对审计机构的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为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等要求,保证公司审计
公告编号:2025-017
工作衔接的连续性、完整性,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4年度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及2025年度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经营层管理人员《2024年经营绩效考核结果及2025年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是依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综合考察地区、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经营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本次拟定经营层管理人员考核结果及考核经营目标责任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4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2024年年度审计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本次审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结果能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六、《关于提名稂与鑫为公司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2.同意提名稂与鑫为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我们对公司提交的上述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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