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证券代码:834410 证券简称:苏州电瓷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1条为维护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 第1条为维护苏州电瓷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市公众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非上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 章程必备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本章程。
第 8 条公司的总经理为法定代表人。 第8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
行公司事务的经理担任,公司总经理为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经理。。
第 10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第 10 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束力。
第 15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 15 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股份,每股 同;认购人认购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 16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第 16 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
明面值。股本总额为 11,300 万股,每 明面值。股本总额为 15,820 万股,每
股面值一元,均为普通股。公司股票釆 股面值一元,均为普通股。公司股票釆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 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登记
存管。 存管。
第 18 条公司系由其前身苏州电瓷厂有 第 18 条公司系由其前身苏州电瓷厂有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 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公司全体发起人将其持有的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股权 将其持有的苏州电瓷厂有限公司股权
所对应的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所对应的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315,495,128.73 计的净资产人民币 315,495,128.73
元,扣除 2014 年度股东分红人民币 元,扣除 2014 年度股东分红人民币
8,300,000 元 后 留 存 的 净 资 产 8,300,000 元 后 留 存 的 净 资 产
307,195,128.73 元,按照 3.70115:1 307,195,128.73 元,按照 3.7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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