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证券代码:834411 证券简称:ST 星娱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成都星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5 月 17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9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乐山仲裁委员会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该案件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由乐山仲裁委员会出具了裁决书,裁决结
果如下:
一、四川国艳嘉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 3,103,210.79 元及资金占用费(以
3,103,210.79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 4%计算,从 2020 年 9 月 22 日起计算至付清之
日止,暂计算至 2024 年 9 月 21 日为 3,103,210.79 元×4%×4 年=496,513.73 元);
二、四川壹鱼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在 1,835,859.51 元出资范围内对四川国艳嘉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成都星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聚能创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各自 251,980.72 元出资范围内对四川国艳嘉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4年9月22日以后产生的资金占用费按照各自出资比例,以各自出资额为限承担连带责任;
三、四川国艳嘉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壹鱼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星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聚能创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决书之
四、驳回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如果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仲裁费 25,620 元[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行承担8,967元;剩余仲裁费16,653元由四川国艳嘉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四川壹鱼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成都星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聚能创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并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 15 日内直接支付给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2 日履行完毕,履行金额为:258,947.68 元,执行费
2,757.51 元。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1
姓名或名称:四川国艳嘉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中林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参股子公司
3、 被申请人 2
姓名或名称:四川壹鱼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历史名称:成都星娱璀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鹏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参股子公司
4、 被申请人 3
姓名或名称:成都星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5、 被申请人 4
姓名或名称:成都本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渊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6、 被申请人 5
姓名或名称:四川聚能创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娜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6 月 9 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2(历史名称:成都星娱璀璨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被申请人 3、成都星聚创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5 月 10 日
注销,注销前的股东为被申请人 3、被申请人 4)签订《关于加快推进四川(乐山)MCN 产业基地暨川字号美食产业直播电商网络流量基地项目前期工作的协议》(以下简称“前期工作协议”)。约定协议各方拟成立项目公司建设西南地区
首个 MCN 产业基地,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场所首期工程的装修和
设备购置。前期工作协议签订后至项目公司注册成立前由被申请人 2 负责实施项
目前期工作并对外签订合同,并保证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项目主体装修,
并由申请人先行垫付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场地租赁和装修,以及设备购置和安装。前期工作完成后 10 日内(或项目公司设立后 10 日内),由协议各方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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