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5-28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19)浙经法意字第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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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浙经法意字第081号
致:杭州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怀宇、李诗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涉及的资料和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环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19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集。
2019年4月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announcement.html)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24日(周五)上午9:00时在杭州市滨江区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春启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会议公告内容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人,其所持有股份总数为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0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尚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董事会在会议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公告载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各项议案:
(一)《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20,000,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股弃权(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
(二)《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表决结果为:
20,000,000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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