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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7:10:35 股吧网页版
恒拓开源: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重光律師事務所

CHONGGUANG LAW FIRM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五年五月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ongguanglawfirm.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 层

邮编:100033

电话:(010)85630600

传真:(010)85632586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开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琼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5 年 4 月 25 日发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的《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28)(以下简称“《通
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即 2025 年 4 月 25 日以
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
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本次股东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4:30 时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
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204 号楼 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牟轶先生主持。
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15:00--2025 年 5 月 16 日 15:00。会议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9 名,代表股份
64,426,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8 名,代表股份64,426,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20%。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股份 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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