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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4 17:03:48 股吧网页版
丰兆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4



证券代码:834416 证券简称:丰兆新材 主办券商:江海证券

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股东大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确保股东有效地行使职权,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丰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其设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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