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08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 于
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泰康金融大厦 9 层 邮编:100026
9/F,Taikang Financial Tower,38 North Road East Third Ring,Chaoyang District,Beijing 100026,China
电话/Tel: (+86) (10) 6589 0699 传真/Fax: (+86) (10) 6517 6800
网址/Website: www.grandall.com.cn
2026 年 5 月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269 号
致: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并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 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
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
2. 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据此,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