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2
公告编号:2025-027
证券代码:834422 证券简称:鑫光正 主办券商:方正承销保荐
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会议文件,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变更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授予的参与对象名单变更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 2024 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变更的参与对象在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对象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范围,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李夕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告编号:2025-027
经审阅,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关于聘任李夕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进行审议,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本次聘任李夕玉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的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李夕玉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财务总监的情形;本次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青岛鑫光正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风华、李文明
2025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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