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06
证券代码:834424 证券简称:美乐雅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宁波美乐雅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市美乐雅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宁波美乐雅荧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规避经营风险,明确公司重大投资、财务决策的批 准权限与批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股转公司”)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内投资事项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基本建
设、技术改造、 购买大型机器、设备及新项目建设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购买、出售资产等。
(二)对外投资事项
包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
投资行为:
1、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
2、现有的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3、股票、基金及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投资;
4、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5、其它投资。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服从公司制定的发展战略,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实施任何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投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应经公司经营班子会议充分讨论通过后,如在总经理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由总经理批准实施;如超过总经理权限,应报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如超过董事会权限,应报股东会讨论通过后批准实施。公司的对外投资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还应遵循法律、法规及其他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六条 根据公司的资产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股东会有权决定: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50%以上(包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1500 万元的投资事项;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包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 万元的投资事项;
(四)审议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包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投资事项;
(五)审议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包含本数)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投资事项。
第七条 根据公司的资产和经营发展的需要,董事会有权决定:
(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但未达到 30%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审议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包含本数)且超过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投资
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数据;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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