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425 证券简称:新赛点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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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拟修订<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东会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及《北京新赛点体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会议: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五人,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会议室或以每次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为准。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提供通讯或网络投票等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具见证意见。如公司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第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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