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6
证券代码:834429 证券简称:钢宝股份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 2026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7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公司应审慎判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及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对有关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确保相关行为合法合规。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保密商务
信息、商业敏感信息(合称为“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豁免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对于需要申请豁免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公司相关人员应当填
写信息披露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一),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并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附件二);
(五)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附件三);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
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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