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16.01.16 签署版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刊登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http://www.neeq.com.cn/)的《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
2、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3 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
名册》;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会其他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 年 3 月 16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
露平台上刊登了《江苏金贸钢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9 日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通知一致,会议由董事长顾平先生主持。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股份 104,257,63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9.12%。前述人员均为会议通知中
公告的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3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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