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1-20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关于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并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
荐的广东晖速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
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
1、 请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补充回答首次反馈问题中 1.12 题。
【回复】
( 1)请公司补充说明未将收入确认方法变更认定为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公司前后两种收入确认方法的差异、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并结合同行业公司
收入确认方法补充说明现有收入确认方法的合理性。
【 公司回复】
公司在《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所指的“收入确认方法变更”,是指公司对原
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审计调整, 以更加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因此,公司所指的“ 收入确认方法变更” 实际为公司针对报告期内依据税法
的要求,对 2013 年申报纳税收入部分进行了调整,不涉及公司财务报表的变动,
对公司的报告期内的净利润等会计科目没有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属于会计政策
变更。
2013 年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对外报送的税审报告差异如下: 2013 年申报纳税
收入为 130,067,507.89 元,公司申报报表确认收入为 100,422,754.29 元, 差异
为 29,644,753.60 元。 2014 年及以后的申报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已不存在差异。
综上, 公司对收入确认时点的调整是仅为会计师在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计
时,对公司以往年度纳税申报收入的提出调整建议,不涉及到对公司财务数据的
调整, 更不会构成会计政策的变更。
为更好地说明上述问题, 现对《 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的“ 第四节 公司财务”
之“四、 最近两年及一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之“ (三)报告期内的主
要资产情况”之“ 2、流动资产”修改披露如下:“
一是由于公司依据税法的规定对公司 2013 年申报纳税收入进行了调整,导
致 2013 年公司的财务报表与对外报送的税审报告产生差异,具体情况如下:2013
年申报纳税收入为 130,067,507.89 元,公司申报报表确认收入为 100,422,754.29
元,差异为 29,644,753.60 元。 2014 年及以后的申报报表与纳税申报表已不存在
差异。
上述变更不涉及公司财务报表的变动,对公司的报告期内的净利润等会计
科目没有产生影响。
上述收入确认方法变更不属于公司报告期内会计政策变更,公司报告期内
的收入确认方法是一致的。
”
( 2)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是否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并对
于公司现有收入确认方法的谨慎性发表专业意见。
主办券商会同会计师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对上述事项是否属于
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补充核查。
① 核查程序
主办券商与会计师核查了公司的销售合同、发运凭证、客户验收单、客户对
账单、期后收款记录,查阅了同行业公司的相关收入确认方法以及公司以往年度
对外报送的税审报告,并与公司业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进行访谈。
② 核查内容及依据
企业的客户分为运营商和集成商。公司以往年度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 是按
照以下方式申报收入:
运营商的收入申报时点:需要安装的产品,在产品按客户要求安装完毕,取
得客户确认的验收信息,并与客户完成对账、开具发票后申报收入;不需要安装
的产品,在取得客户确认的验收信息并与客户完成对账、开具发票后申报收入。
集成商的收入申报时点: 依据订单发出商品后, 收到客户的验收报告或验收单就
申报收入, 尚未完成与客户的对账。
在公司一直执行的会计政策下,收入确认的时点为:
无论是集成商还是运营商,企业基本上是先按照合同约定发出商品,待客户
的工程完工或者产品验收合格,与企业对账后确定开具发票的金额,在开具发票
时点,根据发票、送货单、对账单等单据确认收入。主要考虑到通信行业的特点,
产品先发出需要待客户的整个工程安装完工,产品运行合格才通知确认收款事宜。
③ 核查意见(或结论)
经核查,主办券商与会计师认为,公司现有的收入确认时点变化仅为会计师
对企业申报纳税的收入提出了调整建议,公司也参考了同行业公司的情况对纳税
申报表进行了调整, 并没有影响到企业财务报表数据,更不会导致企业会计政策
出现变更,所以企业的会计政策在报告期内是保持一致的, 从未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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