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怡丽科姆:监事会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4440 证券简称:怡丽科姆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怡丽科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怡丽科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怡丽科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
事会的组织和运作,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江苏怡丽科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公司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
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会和
监事的职责。

在监事自身利益与公司或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公司或股东利益优先。

第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第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
涉。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该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扰。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第八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监事
会以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低于1/3。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

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

第三章 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本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
会议召开前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召开临……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