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4440 证券简称:怡丽科姆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怡丽科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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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 2025 年 8 月 22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怡丽科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怡丽科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江苏怡丽科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
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
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
议同意。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九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条第(四)项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五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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