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34443 证券简称:华路时代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5年12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降低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华路时代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具体包括:
(一)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
(二) 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 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外汇等交易性金融资产。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1 年,或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股权投资等。
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其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权限:
(一)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
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的。
(三) 应提交公司董事长审议的事项:
未达到(一)、(二)款规定的应由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或授权总经理予以审批。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按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投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
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续。
已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六条标准的,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条 公司发生“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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