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11-11
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第四期辅导备案材料
辅导机构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目录
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四期)
二、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合辅导工作开展的评价意见
四、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五、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关于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辅导工作的评价意见
一、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
(第四期)
辅导机构
(住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
502,1103,1601-1615,1701-1716 室)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进展情况报告(第四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浙江证监局拟上市公司辅导工作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通证券”)制定并向贵局备案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的安排,财通证券结合格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生物”、“发行人”或“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辅导,辅导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现将第四期辅导工作情况向贵局汇报如下:
一、辅导时间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已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对格林生物进行了辅导备案
登记,本辅导期间为 2019 年 8 月至 2019 年 11 月。
二、辅导工作小组的组成及变动情况
根据财通证券与格林生物签订的辅导协议及制定的辅导计划,财通证券委派了戴中伟、李强华、顾磊、王彦青、宓昀、梁啸东等组成辅导小组对公司进行辅导,保荐代表人戴中伟为本次辅导工作小组组长。上述人员均已具备相关法律、会计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从事辅导工作的能力和资格,且均未同时担任四家以上拟上市公司的辅导工作,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担任本期辅导工作的中介机构还包括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和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高朋”)。鉴于瑞华目前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格林生物于
2019 年 10 月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审计等相关业务服务,并担任辅导相关工作,瑞华不再担任辅导有关工作。
三、接受辅导的人员
在辅导过程中,接受辅导的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 5.00%以上(含 5.00%)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陆文聪 董事长、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
2 陈东霞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5%以上股东
3 陈家德 董事、5%以上股东
4 范宇鹏 董事
5 陆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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