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6
公告编号:2019-054
证券代码:834450 证券简称:ST 兴农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11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5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钱永良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尹秀刚、江苏诚谨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建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因民间借贷产生的纠纷
基本案情:2016 年 7 月 1 日,邱建兴向钱永良借款,钱永良以转账方式转入邱
建兴账户 376,000 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月息 3%计算,此后,邱建兴归还了部分
公告编号:2019-054
借款,并支付了至 2018 年 2 月止的利息,2017 年 5 月 8 日,邱建兴与钱永良签
订了借款协议,确认剩余借款金额为 20 万元,利息按 3%计算,由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邱建兴和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判令邱建兴归还钱永良借款本金人民币 20 万元整,并自 2018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24%计算利息,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借款协议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收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6 月 5 日作出的
(2019)苏 0684 民初 3027 号民事调解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邱建兴归还原告钱永良借款本金 20 万元及利息(以本金 20 万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8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
该款自 2019 年 7 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归还 1 万元,先还本金,后还利息,至还
清之日止。
2、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被告邱建兴、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还款,原告钱永良有权申请就未偿还部分强制执行。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积极做好准备,争取减小损失。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公司带来现金流压力。
公告编号:2019-054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结果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15 日收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2019 年 8 月 5 日发布的
(2019)苏 0684 执 2770 号执行裁定书:
1、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邱建兴、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 280,852.00 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2、对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邱建兴限制消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9)苏 0684 执 2770 号执行裁定书
(2019)苏 0684 民初 3027 号民事调解书
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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