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6
公告编号:2019-058
证券代码:834450 证券简称:ST 兴农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5 月 22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6 月 10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通市通州区亚太铸造厂(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黄维坚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郭永飞、如东县兵房镇法律服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建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买卖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自 2009 年 1 月起双方发生买卖关系,即被告向原告购买铸件等,累
公告编号:2019-058
计发生额为人民币 3,718,039.46 元,现尚欠货款人民币 578,006.46 元。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给付货款计人民币 578,006.46 元,并承担按年息 10%自法院立案起至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依据:采购合同及发票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8 月 21 日收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8 月 19
日作出的(2019)苏 0612 民初 419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限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向原告南
通市通州区亚太铸造厂(普通合伙)支付货款 578,006.46 元,并自 2019 年 5 月
21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1.5 倍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南通市通州区亚太铸造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积极做好准备,争取减小损失。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公司带来现金流压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结果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公告编号:2019-058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9)苏 0612 民初 4199 号民事判决书
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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