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9-26
公告编号:2019-064
证券代码:834450 证券简称:ST 兴农 主办券商:东海证券
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 年 7 月 23 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 年 3 月 11 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卫东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杨伟雄、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邱建兴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宋一鸣、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纠纷起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基本情况:2016 年 8 月 28 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被告
公告编号:2019-064
将其新建 1#车间、附属用房及部分室外配套工程交给原告施工。原、被告就工程款造价及支付金额问题产生分歧。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被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 6,031,876.60 元及利息暂定 852,505.00 元(以
6,031,876.60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24%,自 2017 年 12 月 21 日起至实际给付
之日止);
2、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3、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4 月 27 日收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在 2019 年 4 月 23 日作出的
(2018)苏 0684 民初 512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通
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 6,278,076.60 元。
2、原告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在被告应付工程款
6,278,076.60 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原告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已积极做好准备,争取减小损失。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有可能对公司带来现金流压力。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结果将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公告编号:2019-064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018 年 8 月 2 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根据南通世浩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的诉讼保全申请,将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门市北海东路 179
号的不动产查封。查封的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查封、
冻结,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查封、冻结,则自行解除查封、冻结,后果自负。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8)苏 0684 民初 5129 号民事判决书
(2018)苏 0684 执保 657 号通知书
江苏兴农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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