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5-11-18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维诗(证)字[2015]第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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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ite1009,Tower1, BrightChinaChangAnBuilding, No.7JianguomenneiAve.,Beijing
100005,China
电话(Tel):8610-65101010
传真(Fax):8610-65101016
目录
释义......4
正文......7
一、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8
四、亿美汇金的设立......12
五、亿美汇金的独立性......13
六、亿美汇金的发起人或股东......16
七、亿美汇金的股本及演变......29
八、亿美汇金的对外投资及子公司、分公司......36
九、亿美汇金的业务......37
十、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9
十一、亿美汇金的主要资产......49
十二、亿美汇金的重大债权、债务......54
十三、亿美汇金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8
十四、亿美汇金章程的制定与修改......58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59
十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60
十七、税务......65
十八、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67
十九、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6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9
二十一、 推荐机构......69
二十二、 结论意见......70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维诗(证)字[2015]第035号
致: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美汇金”或“公司”)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亿美汇金的委托,以专项法律顾问身份,就亿美汇金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关于北京亿美汇金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申请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发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亿美汇金申请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与全国股份转让
北京市维诗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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