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证券代码:834468 证券简称:绿凯环境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浙江绿凯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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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绿凯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浙江绿凯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更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绿凯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担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财务资助等事项;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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