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公告编号:2025-041
证券代码:834473 证券简称:傲冠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深圳市傲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21 日深圳市傲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傲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过程中的差错、舞弊和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则和《深圳市傲冠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对外进行的投资行为。公司投资包括不限于风险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两大类:(一)风险性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包括证券、期货、期权、外汇及投资基金等。(二)长期股权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股权投资。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主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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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一)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交易主体为非关联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0%以上,且金额超过 300 万元。
2.交易主体为关联方: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二)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1.交易主体为非关联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2.交易主体为关联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事项;
(三)其他
对于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长决定或授权经理予以审批。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建议投资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以及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并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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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七条 公司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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