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4478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为“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以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
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充分维
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拟定,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
(四)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股东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六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七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记录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因公司经营环境及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确需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利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经过详细论证后拟定调整方案,经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批准。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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