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4478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 《披露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将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确保中小股东及时、平等地获取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
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审计事项准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业绩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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