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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15 16:21:07 股吧网页版
东星医疗: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4478 证券简称:东星医疗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0 年 4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公司
财产安全,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向债权人提供保
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
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可以视情况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
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批准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超越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审批程序为:

职能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尽职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含:担保金额、被担保人资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该担保产生的利益及风险),由董事长审核并制定详细书面报告呈报董事会。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连续12 个月内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批准,其余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董事会决议形式或其他形式将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董事长的,从其授权。

所涉金额连续12个月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值的30%的担保由董事会提出议案,报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

第八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方可与债权人签订担保书面合同,合同须明确约定担保范围或限额、担保用途、担保方式和担保期限等,同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确定是否与被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协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所涉单项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10%以上,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其担保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十条规定时,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须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并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须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同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收集被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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